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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进行虚拟货币OTC交易涉嫌诈骗,被拘留37天取保候审

imtoken钱包官方苹果 2023-01-17 22:35:46

【简介】

2021年6月,白某某帮助他人在微信上进行场外虚拟货币交易。 2021年7月27日,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辩护人认为:1.白某某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场外交易不属于支付结算类协助; 2.如侦查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认为白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审判。最终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例介绍】

2021年6月,白开始在微信上进行场外虚拟货币交易。所谓场外虚拟货币交易,就是白某某直接在微信上联系买家,确定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价格。白某某将货币转入买方钱包,买方支付人民币给白某某。肯定。 2021年7月27日,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金某某家属委托浙江运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出庭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白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白某某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辩护意见】

一、白某某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场外交易不属于支付结算类助人行为

首先,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买卖虚拟货币构成犯罪。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买了虚拟币却卖不出去,但结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已有先例((2019)浙)0192民初1626号),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具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可以自行承担持有和买卖货币的风险。

第二,白XX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辩护人与白某某见面了解到的情况,可以看出他从事的是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将赚取微薄的差价,本质上是一个买卖虚拟货币的中间人。白某某出售虚拟货币收到的钱,一部分被他人骗取。白某某本人主观上无意为他人的犯罪所得提供支付清算。

第三,场外交易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犯罪的支付结算方式。根据《关于办理经营性和非法外汇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分为三种情况:(1)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通过虚假报价、交易退款等非法手段向指定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2)非法为他人提供套现服务银行结算账户或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白某某是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的直接交易者,在买卖货币时,收取或支付对价,不属于提供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服务的中间业务。 ons 不存在,因此 OTC 交易不是支付和结算类型的协助。

二、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认为对白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行为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符合保释条件等待进一步调查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看出,该规定实质上是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结合白某某的实际情况,白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风险。

首先,白某某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谋者已全部落网,涉案行为已基本查清,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收集、固定。白某某现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通过场外交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基本模式和交易金额。不存在毁灭或伪造证据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妨碍调查的危险。他有资格获得保释候审。

第二,白某某实施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属于非人身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不构成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实质危害,它也没有实施新罪行的风险。犯罪的真正危险。此外,白某某无故意犯罪记录,身份不明,取保候审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买了虚拟币却卖不出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第三,白某某不存在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白某某及其家属沟通确认,白某某保证,如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因此,白某某取保候审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真正的危险。

[结果]

最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白某某在被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帮助他人实施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涉嫌诈骗罪,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