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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比特币的判决

imtoken钱包官方苹果 2023-04-13 07:57:38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当前有效

由于国内大量通过发行代币进行融资活动,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投机行为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因此,“一党三委”等七部委联合发文,重申了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可偿性和强制性的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并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间断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部委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企业倒闭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极易引发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及稳定金融市场,所以他们是被禁止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无效。 就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仍需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互联网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案例一(禁止代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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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郝令生、杨方火(二审上诉人)连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责令天一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以天翼嘉禾公司名义),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通过会议、培训、线下开发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发售,并宣传该币种只会涨不会跌。 额外的回报被用作吸引公共投资的诱饵。

期间,被告人郝令生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的身份参加了LCC币宣传推介会的讲座,被告人杨方以“天一嘉禾公司执行总裁杨顺奇”和“杨明鑫”。 是的,向公众宣传宣传,为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代为购买LCC币。

2018年3月,多位投资者发现LCC币币交易网站无法登录交易并举报。 据统计,在举报案件的700多名募捐人中,有85人提供了转账记录(部分为集体举报人),涉案投资总额为22842621.25元。 同时,该团伙为了继续招商引资,将LCC币兑换成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

案例2(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然被肯定):

2018年8月24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署的《协议书》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平台购买数字货币投资于被告。 在到期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和收益。 原告应于2018年9月8日前将以人民币购买的数字货币汇入被告平台账户,被告还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年9月7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提供的账户转账6000 USDT。 2018年9月8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账1个BTC。 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的1 BTC和6000 USDT及相关收益。 2018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葛伟鹏出具《欠款欠款书》,称其欠葛伟鹏人民币十三万元(130,000.00),并保证全部清偿所欠款项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对逾期未付的金额,按逾期未付金额每天的 0.08%执行违约金。

随后,被告人王志兵先后向原告支付宝转账9笔人民币,共计4150元,余款未归还。

(2)男子眼看比特币价格暴涨,竟自创虚拟​​货币,骗取2000余万元。 他会被判多少年?

一个是高中生,一个是大学生。 眼看着比特币的火爆,他们创造了自己的虚拟货币,短短三个月就骗取了2000余万元。 许多受害者受过高等教育。 为什么骗子这么容易得逞? ? 他们应该被判多少年?

2017年年底,郝某看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涨势喜人,各种虚拟货币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周围很多人都在买入,他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 经过几天的苦思冥想,郝终于想出了一个妙计:自己创造一种虚拟货币。 但因为只有高中学历,不懂相关技术,郝某找来了大学学历的杨某“一起工作”。

两人商量后,觉得还是先注册一个“虚张声势”的公司,这样更容易诈骗。 不过很快,两人就找到了“搭档”崔某,因为他们拥有香港天道集团和“天一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几乎都是空壳公司),并创建了自己的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 宣传,“一种虚拟货币的初始价格是3.5元,预计一年后涨到30元。” 两人招募了大量的推销员,先是通过散发传单的方式,邀请大量“潜在客户”(尤其是老年人)到餐厅“免费吃喝”,并借机通过讲师推介LCC币。 渐渐地,有人被公司的雄厚背景(郝、杨的虚假包装)和导师的专业所折服,纷纷投入购买LCC币。 再加上介绍新客户会有高额提成,所以很多人的身份从“客户”变成了“业务员”。

短短三个月时间,郝某、杨某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吸纳资金2000余万元。 2017年底到2018年初,LCC币一路上涨,买的客户全赚了,但大家很快发现只能“充值”,不能“提现”。 一些感到受骗的顾客报了警。 广州警方郝某、杨某被捕,这起利用虚拟物品进行诈骗的案件也浮出水面。

2020年3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郝某、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处退赔投资者损失2000万元以上。

本案实质上是变相吸纳公众存款。 以前有人用几十个比特币买一个汉堡包,现在可以值几千万了。 郝、杨利用人性的贪婪,为投资人“画大蛋糕”。 殊不知,投资者看到的是“比本金大几十倍的收益”,而骗子看到的只是“投资人力资本”。

现在还有一些年轻人怀揣着发财梦,有的甚至明知道是骗子公司,但还是想工作,因为“钱来得快”。 殊不知,法网开的广泛而细致,后悔也来不及。 不仅可能被关进监狱,他所谓的“快钱”也将被追回。

(iii) 比特币挖矿是否受到保护? 法院显然不保护

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宣判。 本案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挖矿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四川省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那么这是怎么回事?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比特币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产生的。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数字货币,没有任何国家乃至个人的信用背书。 最早由一群技术极客发起,以小范围流通的小众数字货币。 在被资本炒作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个比特币换了一个pizza(想想现在一个比特币已经到30000美元了,不知道现在换pizza的哥们怎么想的)。 因此,从本质上讲,比特币之所以能走到现在这么高的水平,是资本、投机者和一群狂热信徒共同推动的结果。 与这些小众群体对比特币的热情相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主流国家对比特币持消极态度。

比特币数量有限,比特币总量为2100万枚,不允许增发。 它是通过计算机执行的复杂计算最终获得的。 这个过程也被称为“挖矿”。 挖矿难度也随着比特币数量的减少而增加。 以用比特币换披萨的程序员为例。 那时候,比特币还没有那么流行。 那时,他每天可以挖出几千个比特币。 比特币,现在10000台矿机(专门挖比特币的电脑)一个月只能挖300台左右。 据业内人士介绍,10台Whatsmart 68T机器(比特币挖矿电脑,简称“矿机”)一年耗电30.66万度,差不多可以挖2个币,而且难度还会继续增加。 因此,虽然比特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是一门非常复杂和高深的科学,但圈内只有少数技术专家真正对这些科学感兴趣,大多数人只关注比特币的炒作,所以虽然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是比较新的东西,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没有那么复杂和深刻。

解释完上面的问题,我们再回到这个案例。 本案本质上是一家卖矿机的公司A,将部分矿机卖给了正在炒作比特币并购的公司B。 B公司委托A公司运营这些矿机一年。 收益是比特币两方之间的再分配。 而B公司在四川某地租用矿场进行实际挖矿(因为四川、云南、西藏等地电力便宜,所以大部分矿场都集中在这些地方)。 后来B公司只给A公司支付了18个比特币,与预期的300个比特币相差甚远,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法院意见认为,比特币挖矿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节能减排,也不利于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由此衍生的风险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突出。 目前,我国也禁止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 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 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的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故驳回B公司的上诉。

(四)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宣判二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和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挖矿”的行为与高价无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与碳中和。 违背目的和公共利益,“挖矿”合同被视为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和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为比特币提供数据增值服务”挖矿”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一家公司向一家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一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 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期满后占用的微存储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矿业”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盐城比特币,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颖复杂,我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生产和交易的监管措施是基于对其的客观认识,并在不断完善中。 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基于对采矿活动的当前客观认识。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 . 这种以牺牲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挖矿”的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违背公共利益。 有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挖矿”的高能耗和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约应无效。 双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既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又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编辑孙林芝

(5) 比特币是非法的吗?

比特币在中国是非法的。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销售代币券。 虽然对于代币券的定义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如果将比特币纳入“代币券”,比特币的法律前景也将面临不确定性。 做比特币生意不违法,但不要用比特币去做违法的事情。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货币银行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它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比特币虽然有很大的风险,但是它被广泛使用,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它的技术也在不断提高。 任何国家或组织都无法消灭它。 并且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都不受控制,也受到很多不利因素的喜爱。 法律是底线。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使用方式,但千万不能越界。

(六)比特币洗钱罪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如果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刑事判决不认定上游犯罪,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收集、使用证据的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摸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转换过程,需要遵循虚拟货币交易流程,由收集人转换赃款转换成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定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参与者与比特币持有者之间的联系信息、资金流向数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隐匿、窝藏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罪、走私、贪污贿赂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犯罪等罪名。欺诈罪。 其所得、所得的来源、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前列罪行的所得、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和有价证券; (四)跨境转移资产; (五)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北京仲裁委员会:比特币受法律保护,但有一个条件

比特币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吗?

近日,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团队代理的比特币委托管理纠纷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定:“本案合同不属于违法合同,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良好的习惯。没有无效,但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委员会表示,“虚拟货币,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都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仲裁委员会表示,本案合同是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自然人之间的虚拟货币。 本案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事实上,类似的仲裁以前也发生过。

然而,两年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上述判决。 究其原因,涉案仲裁裁决判给高以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李某,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交易。

可见,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是被法律认可的,但不得涉及交易。 在法律上,虚拟货币交易或作为支付工具的流通是不允许的。

早在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通知》还指出,比特币交易是一种网络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合法代币之间的兑换投标、代币和“虚拟货币”。 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也是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比特币仲裁案第一案”的依据之一。

话虽如此,其实更清楚了。 比特币在我国是否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比特币在财产属性上受法律保护; 另一个是它不受所谓的“货币”属性的保护。

把比特币看成财产或商品,这个时候,比特币的价值其实就跟你的手机、电脑、电视一样。

但你千万不要把比特币当作“货币”,用它来兑换法定货币,或者进行公开交易,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事实上,即使在发达国家,如欧美、日韩等国家,比特币也没有被承认为法定货币,只是承认数字金融产品的地位,允许交易。 没有法定货币的地位,比特币就无法真正在普通人的生活中流通。

虽然美国部分州和瑞士部分地区允许使用比特币纳税,但这只是部分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还没有达到国家承认的地步。

目前,萨尔瓦多是唯一使用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 当然,墨西哥和美国的一些国会议员也在积极推动比特币的合法化,但短期内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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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雪崩之时,雪花难幸——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宣判。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多项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购买和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支付增值服务收入,F公司将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盐城比特币,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入,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 F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代签“挖矿”协议,相关部门明确禁止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 本协议应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裁定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不仅在于没有保护相关产权,而且法院审理后向四川省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涉案的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调查。并禁止涉案企业继续从事“挖矿”活动。 “挖矿”活动,查处涉案“矿场”等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整顿。 这一建议也与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相吻合。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起草了该通知,明确了任何合法的个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Currency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对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在雪崩期间,每一片雪花都同时是受害者和肇事者。 此案只是一个开始,不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将逐渐趋于明确和统一。 随后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争议,可能会导致类似的判决。

所以,再次请普通人远离虚拟货币。

(九)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和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为比特币提供数据增值服务”挖矿”并支付增值服务收入,一家公司向一家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一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 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期满后占用的微存储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矿业”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颖复杂,我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生产和交易的监管措施是基于对其的客观认识,并在不断完善中。 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基于对采矿活动的当前客观认识。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 . 这种以牺牲电力资源和碳排放为代价“挖矿”的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道而驰,违背公共利益。 有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挖矿”的高能耗和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约应无效。 双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既要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又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通讯员 石晓霞 李华

编辑/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