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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鉴定与证据辩护

imtoken钱包app教程 2023-12-16 05:07:46

法庭出示的证据是否是控方指控的证据;出示的证据与犯罪时的证据是否相同;出示的证据能否如实反映证据的内容等。真正面临的主要问题。

1 证据验证

虽然物证看似客观稳定,但必须经过人工收集、固定、保存和流通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才能出庭。损坏或保存不当、被污染或证据来源不明,都会影响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因此,物证的真实与否,必须经过审查程序,即对证据的预审,确认证据的准入资格,保证证据的能力。否则,一旦物证缺乏证据的同一性,或者证据链不完整,或者证据动态变化,证据往往会被扭曲,不再相关或不真实,这正是证据鉴定的要求。 .

从理论上讲,证据验证起源于英美证据法。最初成立是因为假定检方的证据不真实,对检方提供的证据的资格进行有条件的审查。简单地说,证据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庭证据的保管链完整、无污染;

《联邦证据规则》第 901a 条规定,“为了满足对证据进行验证或识别的要求,索赔人必须提供足以支持索赔人是所谓证据这一事实的证据”。

由此看来,检方在向法庭出示物证时,有责任证明“在庭审中出示的文件或物品是真实的”,即证明某物证确实存在。在庭审中呈现、阅读或播放的内容与控方有关。 “当事人声称的物证”是一致的。只有当庭出示的证据真实可靠盗窃案最重要的证据,没有被包装、篡改、伪造、污染,才能满足真实性要求,才能采信。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背景下,没有直接的证据验证陈述,也没有具体的证据验证规则和制度。但实际上,物证、书证等物证的相关审查要求与证据鉴证的具体方法类似,与证据鉴证具有相同的目的,即确认证据的关联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通过证据审查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解释》)、《关于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刑事诉讼程序解释》)(以下简称《电子数据条例》)、《关于办理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检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毒品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毒品犯罪条例》)、《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普通程序(试行)》等多项规范涵盖了证据来源、证据身份、以及证据的监管链,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可以从鉴证的思想来对待。

2 三种形式的证据认证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列出了多种证据认证方法,其中两种较为常规:一是有明显标志的特定对象的认证方法是“识别特定对象的唯一性”,例如作为故意杀人案中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条纹衬衫,非法持有枪支中带有特定标记的枪支,并且在盗窃案中存在重大盗窃行为。二是通过“证据链保管”验证真伪,如毒品犯罪现场发现的白色粉末毒品、贿赂案件中收缴的现金、网络犯罪案件中查获的电脑、手机等。收集、提取和展示的整个监管链。

回到我国司法实践,虽然没有直接说明鉴定的方式,但相关司法解释基本确定了以上两种方式。

“鉴定”和“证据链保管”,在侦查活动中,更多体现在笔录、证人协助、鉴定等形式的固定、鉴定、取证动态过程中,即通过这些方法完成了对证据的验证,保证了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监管链的完整性、证据的真实性。

物证和书面证据的收集和扣押必须附有相关记录,并且必须以标准化方式制作。应该说,办案人员在收集、流转证据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证据贯穿于证据的收集和储存,可以确认证据的回收和来源,以及证据的流转和动态变化,是证据链的关键和基础。

《刑事诉讼解释》、《药品条例》、《电子数据条例》,是否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相关记录,相关记录是否规范,物证记录是否准确或存储载体的外观特征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药品条例》第五条、第七条明确指出记录的必要性对于证据的身份、证据的来源和证据链的完整性。现场出具查获清单”、“查获药品应当根据其独立的最小包装,以及查获药品的数量、名称、数量、查获地点、包装、颜色、形状等外观特征,一一编号或命名。药品应当记入笔录或者查获清单。 ”。

《刑事诉讼解释》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无相关笔录的排除规则,“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不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以及笔录制作不规范的补正规则,“对物品的名称、特性、数量、质量等标明不明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以物证、书证作为定案依据。”

与笔录证据相比,证人、照片和视频记录更加中立,因为笔录是由调查人员制作的。证人证言或拍照录像,可以完整记录取证过程,更加直观、直观。

《刑事公诉解释》明确要求对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进行检查、检查、搜查、调取、扣押,规范笔录制作,笔录必须有证人签名。该规定是指证人制度的建立,缺乏证人签名,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说明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方式存疑,即证人证言存在问题。证据的来源或证据的保管链,不得作为决定的依据。

《药品条例》第10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了药品的提取、扣押、包装、称量的拍照和录像,以确保药品在监管链中不发生变形。证据,“照片和视频资料应反映提取、扣押和包装活动的主要过程,以及药品的原始位置、储存状态和变化情况”; “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清楚地显示毒品的外观特征、衡器数量和犯罪嫌疑人。称量结果的指定”。

鉴定或鉴定是鉴定证据与待证明事实的相关性,解决证据的同一性问题,但鉴定更侧重于技术方面。

一般来说,识别解决的是具有独特外在特征的特定对象,包括对人、地点、物体的识别,例如具有明显外在特征的作案工具。

对于物种的鉴定,往往无法做到同一证据的鉴定。例如,在变相隐匿犯罪所得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住所收缴的茅台酒的外在特征、生产批次、年份等均无特殊。显然,即使通过鉴定,也很难确定涉案物品就是本案涉案物品。

因此,需要注意区分具体的对象和对象的种类,否则会影响识别的具体效果。鉴定往往是由于缺乏鉴定条件或对物品的结构和成分等专业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比如一把血刀,来鉴定刀刃上留下的血迹。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鉴定鉴定”; “现场留下的血液、体液、头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与犯罪有关并符合鉴定条件的物品,是否进行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是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物证和书证同一性的具体规定,以解决证据的来源和相关性问题,也是一种具体的证据鉴定方法。

3 证据验证和证据辩护

证据验证作为证据资格审查的前置程序,关系到证据资格的承认,直接影响检方的证据体系和举证目的。因此,有效利用证据认定是证据辩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后,围绕证据抗辩的目的,对单件证据进行拆解,回顾鉴证过程,分析证据材料能否转化为证据,要重点验证证据来源,证据的监管链,以及证据的身份。

物证、书证等物证很容易被污染、变造、包装或销毁,因此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从证据的发现、收集、提取到提交法庭。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完整的证据保管链主要由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来证明。因此,相关的书面证据将直接影响证据的来源、收集和储存。

查询、检查、搜查、扣押、封装、提取、送检、查明不作记录或任何环节的记录制作不规范或缺陷,将导致物证来源不明确或存在问题认定证据的同一性也会影响该证据作为检验材料的不可靠性,从而导致鉴定意见不真实。

一方面,我们需要审查相关的成绩单是否同时产生;

例如,如果搜查、扣押、提取等记录没有按规范方式制作或没有制作,物证的来源必然不明确,在后续的过程中无法确定物证的身份。存储过程中,证据的相关性将丢失。

卓秋潭贩毒案就是这样。搜查当天并没有同时制作扣押记录,一天后补充。对此,调查人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记录搜查、扣押的证人是参与侦查抓捕工作的民警,违反了刑事诉讼解释中关于证人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物证(毒品)没有合法、真实的相关提取、扣押记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排除;证明此案例的相关性并将其排除。”

除了审查办案人员的笔录外,还要注意分析办案人员的取证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这也是证据审查的关键。

从侦查人员组织的鉴定活动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明确规定,“鉴定时,所鉴定的物品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物品混用,不得向被鉴定人暗示。识别器。”。可见,识别活动的规范要求是:一是混合识别;第二,识别对象的箔片应具有相似的特征;第三,侦查人员不应向鉴定人暗示。如果鉴定活动明显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且箔片特征不相似,如茅台和二锅头,或者侦查人员有明显嫌疑,鉴定活动的证人不属于不合格,往往会因调查活动不当而导致证据合格。有问题。

在搜查活动方面,《药品条例》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对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等进行询问、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修复、提取、收集药品、内外包装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扣押。”如果侦查人员发现修复提取时间过长,将违反本规定,无法充分证明涉案毒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

在刘桂平贩毒案中,办案人员在查获疑似毒品后,并未当场提取包装,而是亲自将其提取包装,而是将疑似毒品放回涉案车内并驾驶车回办案中心直到21小时后的第二天下午才进行搜查封装。调查活动明显不规范。最终法院因取证程序不规范,未认定犯罪。

物证、书证等物证,失真的主要风险在于收集、储存、鉴定过程是否发生变化或损坏。因为采集、存储、鉴定的连接过程是动态的,如果中间有缝隙或者不能固定或记录,就会导致证据关联性不足,证据来源就会出现问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快播案”,关注的焦点是被查封服务器的来源和存储过程是否合法,服务器的内容是否有可能被污染。显然,控辩双方的争议在于证据的动态流动是否会导致证据链断裂。本案中,4名服务器被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四次移交后,期间的扣押、保管、移交是否完整并记录在案,侦查人员动态移交证据是否存在瑕疵。鉴定证据的身份。

聂树斌案被改判无罪。原因之一就是这个问题。核心物证动态循环为空白。相关侦查人员表示,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衬衫不容易辨认,于是他们将这件衬衫洗了一遍,洗完再让聂树斌辨认。这说明从物证提取到物证鉴定,经历了水洗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记录或证明,存在明显的真空,已经打破了监管链的证据,导致核心物证花衫来源不明。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动态证据流动对跨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有更严格的要求,即控方必须证明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电子数据从海外获得的监管链完整无污染。电子数据监管链的完整性更多地依赖于电子数据的识别。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指导性案例(起诉案第67号)曾指出,“中国驻肯尼亚使馆确认外方调取物证的具体时间,该时间视为“作为未受污染的电子数据。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我们将根据损坏识别的起始参考时间对未受污染的电子数据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是,则非污染鉴定意见的鉴定起始时间比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时间过长,流通环节过长,无法判断电子数据是否存在在此期间被添加、删除或修改。

综上所述,证据核实、关系证据来源和认定,随着法庭审判实质性的推进,将越来越成为法庭调查的核心。因此,作为辩护人,只有熟练掌握鉴证思维,有效运用证据鉴证规则,才能细致、深入、全面地挖掘证据问题,充分发挥证据辩护的作用。

证据鉴真与证据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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